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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文磊与崔亦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磊,崔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徐文磊。被执行人:崔亦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磊与被执行人崔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文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桓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