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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易清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10号罪犯易清,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捕前系打工。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易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24984.1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6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减去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共获考核分12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6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