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唐绍明与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绍明,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唐绍明,男,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江飞,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组织机构代码69658299-2。负责人肖文平,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喻肇联,重庆市北碚区静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绍明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绍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绍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绍明负担。审判员 赵红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伍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