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喻立永与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立永,赵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15号原告:喻立永,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剑,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立永与被告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立永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