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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喻立永与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立永,赵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15号原告:喻立永,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剑,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立永与被告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立永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