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委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任芳瑞与安阳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芳瑞,安阳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委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任芳瑞,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被执行人安阳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彰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任芳瑞与安阳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据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2)铜茅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商终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8月30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安阳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阳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经向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根据(豫工商)登记名预核变字(2009)第2009000230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北方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北方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1400元。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