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代崇扬、纪前梅与章荣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崇扬,纪前梅,章荣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代崇扬,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纪前梅,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章荣波,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崇扬、纪前梅诉被告章荣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崇扬、纪前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代崇扬、纪前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崇扬、纪前梅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45元(原告已预缴309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龙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