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贾喜利与石狮鹤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喜利,石狮鹤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贾喜利,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鹤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前廊二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伍孟强,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贾喜利与被告石狮鹤驼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石狮鹤驼服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为劳务关系,劳务合同履行地不在北京市西城区,且被告注册地在福建省石狮市,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查明的事实,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期间内,原告为被告在北京的店面负责送货,其中取货地点包括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世纪天乐、送货地点包括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华百货及万家百货开立的店面,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狮鹤驼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泽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