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国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294号罪犯张国军,男,1959年7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辽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张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奖励3次,表扬2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江审 判 员 马树文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庄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