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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庞茂会与庞言昌、潘爱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茂会,庞言昌,潘爱平,庞青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保字第16号申请人:庞茂会。被申请人:庞言昌。被申请人:潘爱平。被申请人:庞青年。申请人庞茂会为与被申请人庞言昌、潘爱平、庞青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庞茂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庞言昌、潘爱平、庞青年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庞言昌、潘爱平、庞青年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子洪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婺保字第16号金华市房管处:关于申请人庞茂会为与被申请人庞言昌、潘爱平、庞青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婺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因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庞青年所有的位于工商城62幢110室房产一套(证号:00091890)。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婺保字第16号金华市车管所:关于申请人庞茂会为与被申请人庞言昌、潘爱平、庞青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婺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因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庞言昌所有的浙G×××××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婺保字第16号天台县房管处:关于申请人庞茂会为与被申请人庞言昌、潘爱平、庞青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婺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因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庞言昌名下的位于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巷10-××号房产(证号:056032),庞言昌名下的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落雁新村8幢102室房产(证号:019672),潘爱平名下位于天台县人民西路211-1房产(证号:083396),庞言昌名下位于天台县桥南小区1幢501室房产。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