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陈超与赵壮、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赵壮,后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陈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赵壮,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后金燕,女,汉族,住址同赵壮,系赵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赵壮、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赵壮、后金燕所有的坐落于无为县无城中心菜市场1幢3层2号门面房、无为县无城中心菜市场1幢三层3-4号营业房以及无为县无城北大街凌风山庄C1栋1903室的房产(财产价值共计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陈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赵壮、后金燕所有的坐落于无为县无城中心菜市场1幢3层2号门面房、无为县无城中心菜市场1幢三层3-4号营业房以及无为县无城北大街凌风山庄C1栋1903室的房产(财产价值以50万元为限);二、查封陈超名下用于担保的皖BX78**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