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与何蕾电信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何蕾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团结北路28号联通大厦。法定代表人姜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旭海,男,汉族,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推荐。被告何蕾,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诉被告何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俞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