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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肖强与张玉莹同居子女抚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张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89号原告肖强,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玉莹,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强与被告张玉莹同居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文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