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肖强与张玉莹同居子女抚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张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89号原告肖强,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玉莹,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强与被告张玉莹同居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文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