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执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翠华与卢德水、杨月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翠华,卢德水,杨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378-5号申请执行人江翠华,女,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卢德水,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江东渔村业主,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杨月忠,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桂林市人,无职业,住桂林市象山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德水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77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克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