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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培正诉赵国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正,赵国军,高明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王培正。被告赵国军。被告高明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县支公司,地址:中国,本院在审理王培正与赵国军、高明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遥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培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庞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