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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常宝,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西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15380023-6法定代表人:刘祖义。被执行人:武常宝,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周军,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民二初字第006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常宝、周军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武常宝、周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常宝、周军的银行存款1557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汤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