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段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段萍,张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227号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刘学伟,行长。被告段萍,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张学文,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与被告段萍、被告张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名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6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袁德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慧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