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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易晖霞、余沛霖、徐秀清与张政、彭凤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易晖霞,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原告:余沛霖,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徐秀清,女,194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政,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彭凤琼,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7号久远商厦二楼。负责人:吉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跃,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晖霞、余沛霖、徐秀清与被告张政、彭凤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晖霞、余沛霖、徐秀清于2015年2月6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晖霞、余沛霖、徐秀清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晖霞、余沛霖、徐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易晖霞、余沛霖、徐秀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