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丁桂荣与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荣,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429号原告丁桂荣。被告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桂荣与被告唐山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桂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丁桂荣负担。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