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6号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50号。法定代表人黄锡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彬榕,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娜,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一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静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