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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执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刑执字第0001号罪犯刘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本院作出的(2014)沭刑初字第0320号刑事判决书,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沭阳县司法局于2015年1月3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规定,诈骗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罪犯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罪犯刘某在沭阳县某路某��馆内虚构某街住宅工地粉刷工程为由诈骗周某现金一千余元。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罪犯刘某在沭阳县某路某宾馆内以帮周某赎回周某抵押轿车为由诈骗周某现金四千元。上述事实有沭阳县公安局沭公(永)行罚决字(2014)第54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违法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沭刑初字第032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朱文静代理审判员  屠鑫鑫代理审判员  丁薇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