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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成与黄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黄爱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王成。委托代理人熊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黄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