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成与黄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黄爱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王成。委托代理人熊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黄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