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丁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凉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凉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94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凉城县,住凉城县,无业。2014年11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凉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10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3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91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无业。2014年11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凉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10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3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慧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在凉城县岱海镇康桥洗浴中心201房间,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因言语不和撕扯起来,与王某某相跟的被告人丁某某拿起一把茶壶在王某甲头部打了一下,王某甲头被打伤,经呼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王某甲头皮裂伤、一侧耳廊部分缺失,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二被告人归案后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二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茶壶一把、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凉城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内蒙古医院病情证明书、住院病历、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户籍证明、证人蒋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材料、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侦查数据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鑫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