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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92年3月10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9年12月16日,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卫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