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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9号12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1142-1。法定代表人张革,总经理。被告陈安芳,女,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安芳��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蓝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