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苏州久奥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久奥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周永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808号原告苏州久奥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洋湾大街171号。法定代表人潘健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矢,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刚。原告苏州久奥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久奥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苏州久奥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