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民终字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文贵、孟凡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文贵,孟凡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2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齐文贵,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齐文珍,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凡明,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刘淑华,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文贵、孟凡明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齐文珍,上诉人孟凡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齐文贵与孟凡明于2005年2月19日签订承包地转让合同书,约定齐文贵将其面积为2公顷的承包田转包给孟凡明。齐文贵主张将2公顷土地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上诉人孟凡明耕种,孟凡明主张只耕种1.6公顷土地。现孟凡明实际耕种土地1.6公顷,且对少耕种的0.4公顷土地未主张过权利。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查明,本案争议的0.4公顷土地是齐文贵未交付给孟凡明,还是孟凡明将本案争议土地再转包给他人,从而明确双方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出准确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玉国代理审判员 孙 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