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万彬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彬,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丁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276-2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彬。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友好村。法定代表人丁荣华,经理。被执行人丁荣华。申请执行人刘万彬与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丁荣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邮三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丁荣华共同欠申请执行人刘万彬代为偿还的借款1343266.20元,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丁荣华自愿共同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万彬欠款200000元,于2015年6月30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万彬欠款5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万彬欠款643266.20元;若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丁荣华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丁荣华自愿承担上述欠款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刘万彬可就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丁荣华共同所欠的申请执行人刘万彬代为偿还的借款1343266.20元中的未履行部分及上述约定的利息一并申请高邮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4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45元,由被执行人高邮市君裕机械有限公司、丁荣华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评估、拍卖确定后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待处置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待处置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三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