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周平与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周平,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滨江路32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周康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诉被告重庆格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