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99年1月20日被假释,2002年2月26日假释期满;又因犯盗窃罪,2005年4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满后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朱书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红环路xx号一楼出租房窗外,使用将纱窗强行掀开的手段,从窗户处伸手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桌上价值人民币1488元的华硕牌K40笔记本电脑1台。2、2014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潮泥湾塘窝里xx号xxx室窗外,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从窗户处伸手窃得被害人吴某放在桌上价值人民币1175元的联想牌G460笔记本电脑1台。3、2014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上壕塘x号,见一套出租房的房门未锁,便推门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房间内价值人民币1545元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杨某某、罗某某的报案笔录及询问笔录、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情况说明、购买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绍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