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恢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韦友波与秦猛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友波,秦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韦友波,成年。被执行人秦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的(2009)东商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09)东执字第2058号未履行,现于2015年2月9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标的1800元、诉讼费25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做说服教育工作,后被执行人自动将款项2100元交付本院,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2050元(包括标的、诉讼费及利息)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韦友波。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的(2009)东商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