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美贞与济南德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贞,济南德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56号原告王美贞,女,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济南德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贞与被告济南德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贞自愿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贞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善强人民陪审员 黄云祥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