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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薛殿午与薛禄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殿午,薛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薛殿午,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禄,男,汉族,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薛殿午与被执行人薛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薛禄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庞桂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