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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发勇、苏桂塘与苏桂塘、苏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发勇,苏桂塘,苏彬,苏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1937号原告:郑发勇。委托代理人:郑春天,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桂塘。被告:苏彬。被告:苏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发勇与被告苏桂塘、苏彬、苏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发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60元,减半收取23680元,由原告郑发勇负担。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