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学红与官树琴、蔡云健康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红,官树琴,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马学红,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官树琴,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蔡云,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官树琴、蔡云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学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4.4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96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官树琴、蔡云的银行存款1964.4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王亮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