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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8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钰光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钰光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81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钰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鹿园工业园区鹿吉路89-4号。法定代表人周祥豹。被执行人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富士康东大门对面天库楼四楼西分隔体(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佘云海。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钰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鼎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0)沪仲案字第10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某账户扣划人民币4821720.13元。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划款及结案申请,请求本院在划付人民币4771604.13元给申请执行人后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上述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116元后共计人民币4771604.13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2010)沪仲案字第103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11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0)沪仲案字第103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