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韦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柳城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广西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系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扶贫办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2014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大埔派出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按照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危房改造工作部署,古砦仫佬族乡的危房改造工作由政府安排的包(挂)村组负责填报危房改造户各个阶段的相关材料、监督危房改造户的建房进度、质量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被告人韦某甲作为古砦仫佬族乡独山村民委的挂村组组长,在明知古砦仫佬族乡2012年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危房改造户情况没有认真安排组员进行跟踪和监督,对危改户先建房后申请改造补贴资金的情况没有调查处理,对危改户明显超出实施方案建房面积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仍在危改房屋验收表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导致独山村民委独山屯、北炭屯违规建房的危改户(共25户)顺利通过层层审批,每户获得了17300元或19000元不等的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导致国家直接损失达4427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材料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身为挂村组长,对危房改造户建设情况没有认真安排组员进行跟踪和监督,对危房改造户先建房后申请改造补贴资金的情况没有调查处理,对危房改造户明显超出实施方案建房面积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仍在在危改房屋验收表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442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韦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韦某甲是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还是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指派担任古砦仫佬族乡独山村民委的挂村组组长,负责填报所挂村委危房改造户的相关材料、负责监督所挂村委危房改造户的建房进度、质量、竣工验收等工作。在2012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被告人韦某甲为完成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下发的危房改造补贴指标和照顾独山村民库区移民补偿,明知自己所挂的独山村民委危房改造户不符合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条件,要求挂村组组员不严格按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开展工作,自己还对不符合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条件村民的危改房屋签字确认验收通过,造成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条件的独山村民委25户村民(即覃某甲、覃某生、覃某丽、覃某宁、覃某成、覃某辛、覃某壬、覃某癸、覃某子、覃某忠、覃某卯、覃某强、韦某端、覃某未、覃某胜、覃某妹、覃某毅、覃某酉、覃某戌、覃某亥、覃某戊、覃某庚、覃某寅、覃某荣、覃某超)通过审批获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致使国家遭受损失共计441000元。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韦某甲在2012年度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进行初查时,于2014年1月8日电话通知被告人韦某甲接受调查。接到电话通知的被告人韦某甲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了自己在2012年度古砦仫佬族乡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渎职的主要事实。2014年1月15日,再次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的被告人韦某甲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时,仍如实交代了自己在2012年度古砦仫佬族乡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渎职的主要事实,并于当日被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仍如实交代了自己在2012年度古砦仫佬族乡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渎职的主要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韦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柳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传唤证、侦破经过,证实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2年古砦乡危房改造工作存在验收不认真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建房也获得危房改造补贴的问题后,发现被告人韦某甲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1月8日电话通知被告人韦某甲到该院接受调查。接到电话通知的被告人韦某甲按时到该院接受了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回家。2014年1月15日,再次接到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的被告人韦某甲按时到该院接受了调查,并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韦某甲做到随传随到。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某甲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4.中共柳城县委员会组织部的人事档案、古砦仫佬族乡2012年行政事业干部挂村一览表,证实被告人韦某甲是乡科级副职干部、担任古砦仫佬族乡挂村组第六组组长,挂独山村民委等。5.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城政办(2012)157号《柳城县2012年(广西2012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古砦政发(2012)33号文件《古砦仫佬族乡2012年(广西2012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证实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在2012年10月28日印发。其中古砦仫佬族乡独山村民委有36个D级危房改造指标。D级危房是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家庭人口2人或1人和五保户,每户建设标准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及以上的低保户和困难户,每户建设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包村组负责填报危房改造户各个阶段的相关材料,负责监督危房改造户的建房进度、质量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被告人韦某甲是古砦仫佬族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6.柳城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证实被告人韦某甲在24户即覃某甲、覃某生、覃某丽、覃某宁、覃某戊、覃某成、覃某庚、覃某辛、覃某壬、覃某癸、覃某子、覃某忠、覃某寅、覃某卯、覃某强、覃某荣、覃某超、韦某端、覃某未、覃某胜、覃某妹、覃某毅、覃某酉、覃某戌的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上签字确认该24户的危房改造验收通过。其中验收表载明村民覃某戊、覃某庚、覃某寅、覃某荣、覃某超的新住房建设面积均符合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面积,而其他村民的新住房建设面积均超过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面积。7.古砦仫佬族乡2010—2012年危房改造明细表、古砦仫佬族乡独山村2012年危房改造领款明细表,证实古砦仫佬族乡2012年危房改造农户及获领危房改造补贴情况。其中古砦仫佬族乡独山村民委25户村民即覃某甲(获17300元)、覃某生(获17300元)、覃某丽(获19000元)、覃某宁(获17300元)、覃某戊(获17300元)、覃某成(获17300元)、覃某庚(获19000元)、覃某辛(获17300元)、覃某壬(获17300元)、覃某癸(获17300元)、覃某子(获17300元)、覃某忠(获17300元)、覃某寅(获17300元)、覃某卯(获17300元)、覃某强(获17300元)、覃某荣(获17300元)、覃某超(获17300元)、韦某端(获17300元)、覃某未(获19000元)、覃某胜(获19000元)、覃某妹(获17300元)、覃某毅(获17300元)、覃某酉(获19000元)、覃某戌(获17300元)、覃某亥(获17300元)获得危房改造补贴共计441000元。8.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及情况说明,证实古砦仫佬族乡独山村民委24户危房改造农户即覃某甲、覃某生、覃某丽、覃某宁、覃某戊、覃某成、覃某庚、覃某辛、覃某壬、覃某癸、覃某子、覃某忠、覃某寅、覃某卯、覃某强、覃某荣、覃某超、韦某端、覃某未、覃某胜、覃某妹、覃某毅、覃某酉、覃某戌的新住房建设面积均超过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面积。(二)证人证言1.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独山村民委独山屯某屯村民证言(1)证人覃某甲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建房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其房子第一层面积为100多平方米。(2)证人覃某乙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家(其父亲覃某生)建两层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房子第一层面积为70多平方米。(3)证人覃某丙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覃某丽家建了两层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房子第一层面积110多平方米。(4)证人覃某丁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村民覃某宁建了两层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房子每层110多平方米。(5)证人覃某戊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建了一层90平方米左右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6)证人覃某己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哥覃某成在原有的基础上建了一层90平方米左右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7)证人覃某庚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建房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其房子在验收人员来验收过。(8)证人覃某辛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建了两层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房子第一层面积为100多平方米。(9)证人覃某壬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建了一层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10)证人覃某癸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家建了一层13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11)证人覃某子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建了两层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12)证人覃某丑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家(是以其丈夫覃某忠的名字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建房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其家房子第一层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13)证人覃某寅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建了一层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14)证人覃某卯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家建了两层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当时有人来验收房子。(15)证人覃某辰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弟覃某强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覃某强的房子为一层,房子面积为110-120平方米。(16)证人覃某巳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儿子覃某荣建两层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房子第一层面积为100多平方米。(17)证人覃某午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儿子覃某超家建两层半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房子第一层面积为80多平方米。(18)证人覃某戊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建一层90多平方米房子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19)证人覃某未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家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20)证人覃某申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村民覃某胜建房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覃某胜房子第一层面积为100多平方米。(21)证人覃某酉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建房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其房子第一层面积为90多平方米。(22)证人覃某戌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其建房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其房子第一层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23)证人覃某亥的证言,证实其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建自家房子获得了2012年危房改造补贴。在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村民覃某妹的建房获得了危房改造补贴。村民覃某妹的房子为两层,每层都是110平方米左右。2.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证言(1)证人黄某(原古砦仫佬族乡副乡长)的证言,证实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成立挂村组。近两三年来,独山村民委的挂村组长都是韦某甲担任。由挂村组负责所挂村屯的危房改造材料收集、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后,由验收组组长和挂村领导签字确认,才将材料交乡城建办。城建办将材料汇总后进行审核,录入电脑系统,再报县住建局审批,审批通过之后才拨发补贴。(2)证人孔某(古砦仫佬族乡副乡长)的证言,证实其担任古砦仫佬族乡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古砦仫佬族乡根据县里面的实施方案制定本乡的实施方案。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成立挂村组。挂村组做危房改造的具体工作;城建办负责收集、审核材料。挂村组也是古砦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说的“包村组”。各挂村组的危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危房改造户的验收工作是各个挂村组去做。按照文件要求验收合格之后他们要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挂村组要去到危改户家中对新房进行实地查看,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并进行拍照。挂村组负责填报危改户各个阶段的相关材料,包括危改户评定评议和结果公示等,负责监督危改户建房进度、质量和竣工验收。(3)证人莫某(古砦仫佬族乡城建办副主任)的证言,证实孔某副乡长分管乡城建办。城建办主要工作职责是房子报建、危房改造、乡政府和县住建局布置的其他业务等。各挂村组干部负责所挂村委的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乡城建办负责协调、收集材料等。挂村组是我们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成立的,一共有6个组,每个组负责2-3个村委,每组一般有8-10个人,有挂村领导和组长。古砦乡政府要求挂村组要对各个环节(包括验收)负责,要进到农户家中拍照、检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五保户、残疾户、低保户和其他困难户。挂村组验收完各挂村组要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挂村领导和挂村组长都要去实地检查、拍照、验收。挂村组主要是填报材料,从申报、评议、公示、监督危改户建房进度、质量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获得危房改造补助金的程序:首先为农户向村委申请,提交申请书,村委就会召开评定会,确定危房改造户并进行公示(要求要对公示内容进行拍照),然后报送材料到各个挂村组,挂村组收集材料之后交到我们城建办。城建办审查交来的材料没有问题之后,就按照县住建局的要求,将材料交到县住建局审批,之后就是资金的拨付。只有通过验收、经过乡审核、县审批之后,农户才会得到全部的补贴资金。城建办交到县住建局的危改户材料有申请书、身份信息、危房鉴定表、低保或残疾证明、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公示表、村委评议会议材料、乡级危改对象公示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信息表、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农村危房改造户房屋验收表。(4)证人梁某甲(古砦仫佬族乡农机站站长,独山村民委的挂村组成员)、韦某乙(古砦仫佬族乡林业站独山村民委的挂村组成员)的证言:分别证实2012年,其所在的挂村组领导是黄某,挂村组组长是韦某甲,组员还有龙喜安、韦某乙、李有雄等人。在2012年,挂村组的危房改造工作是政府布置给挂村组组长,然后挂村组组长布置给组员。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挂村组组长韦某甲明知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指标的村民中有的是先建房后申请补贴、有的是超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规定的面积建房,却没有要求组员按照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3.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证言(1)证人覃某A(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其分管危房改造工作,协助局长张某(因为柳城县危房改造办公室主任是张某局长)草拟和制定本县有关危房改造的政策、文件,督促柳城县各乡镇按照自治区和市里的要求开展危改工作。危房改造户要获得危房改造补助金,需要申请到危房改造指标,在建成之后,必须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验收。危房改造的验收需要各个乡镇的挂村组去负责各个村屯的验收。他们要在建造前、建造中、建造完毕后去农户建房现场检查,拍照。危房改造户所建造的房子如果是撤危重建的,要把之前的危房拆掉在原址上重建,如果因为原址不宜建房等客观条件,经过乡镇批准后,可以异地建设。在本县实际情况中,异地建设所占的比例还是很少的。按照自治区和柳州市和本县的要求,建房面积原则上是不允许超过60平方米,要按照本县制定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去做,超过几平方米可以,但是不能超过70平方米。柳城危改办(2012)9号文件规定危房改造补助申请的条件是贫困户和住在危房里的人等,而“D级60㎡”是需要拆除重建房子,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2)证人张某(柳城县住房和建设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柳城县住房和建设局在危房改造工作中主要职责是根据自治区的文件,草拟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当实施方案发文后,召开布置动员会,把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分配到各个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自主决定分配到村屯。该局的副局长覃某A具体负责危房改造工作。村民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的条件,和建房面积需要符合自治区文件和本县的实施方案。危房改造户的验收工作是各乡镇的挂村组去做。(3)证人梁某乙(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股股长)的证言,证实覃某A副局长直接分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中相应的“危改小组意见”和“危改办意见”栏签字盖章是由各乡镇政府去做。村民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的条件和建房面积需要符合自治区文件和本县的实施方案。危房改造的检查、验收都是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去做。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检查是否合格等。去验收主要是核对身份信息,还有就是需要对农户新建房子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建房面积原则上要求60平方米,超过几平方米还勉强可以,但是不能超过70平方米,“D级60㎡”是需要拆除重建房子,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2012年中,作为古砦仫佬族乡独山村民委的挂村组组长,没有按照古砦仫佬族乡2012年的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由政府安排的包(挂)村组负责填报危改户各个阶段的相关材料,负责监督危房户建房进度、质量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要求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明知自己所挂的独山村民委独山屯、北炭屯等自然屯的危房改造存在先建房后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和存在建房面积不符合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仍为完成乡里下发的危房改造补贴指标和照顾独山村民是库区移民,不要求自己的挂村组组员(包括韦某乙、梁某甲)按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开展工作,而是要求组员拍照回来,让危房改造户站在别人建设中的房子前拍照,冒充危房改造户建设中的房子,在验收中只注重拍照记录而没有对危房以及的新房进行面积测算,自己还对不符合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条件村民的危改房屋签字确认验收通过,使得独山村民委独山屯、北炭屯共多户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条件的村民获得了2012年度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事实。(四)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韦某甲的讯问程序合法。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本案事实,为定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2012年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故意逾越职权,造成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条件的25户村民获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441000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有误,依法予以更正。被告人韦某甲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在没有被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仍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因本案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条件的25户村民获得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结果,被告人韦某甲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院宜代理审判员 杨美艳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秋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