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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白彦荣、尚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白彦荣,尚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负责人吕晓瑞。委托代理人寇文龙。被执行人白彦荣。被执行人尚桂花。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彦荣、尚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4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039.98元、执行费27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彦荣给付执行款224元并缴纳执行费276元,本案尚有执行款执行款24815.98元待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彦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5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