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翡柯机械(福建)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春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翡柯机械(福建)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春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翡柯机械(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光电信息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郑晓菲,该公司总经理。代理人江怀、刘赞,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春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宝月村委会新何村(火烧竹陈闸土名)。法定代表人邹志祥。本院受理原告翡柯机械(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春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翡柯机械(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