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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山东良达发兴圆环链有限公司与马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良达发兴圆环链有限公司,马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山东良达发兴圆环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士泉。被告马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良达发兴圆环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伟民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1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良达发兴圆环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伟民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