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骆霞与聂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骆霞;聂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骆霞,女,1962年7月4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亚非,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翔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健,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亚娟,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霞诉被告聂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聂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霞撤回对本案被告聂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撤诉结案,向原告骆霞退回人民币1150元。审 判 长 吴 审 判 长 吴奕盈人民陪审员 程绍书人民陪审员 鲍继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丘钰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