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兰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38号被执行人:李兰英,女,193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李兰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0048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就财产刑部分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二庭于2015年2月4日移交本院执行庭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收到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临刑初字第00485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兰英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兰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