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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南京视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竟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视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竟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0047号原告南京视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红土桥30号408室。法定代表人陆裕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竟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承德路27号A楼南7号门面房。负责人穆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视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竟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视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视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视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