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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张小丽,绍明,吴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2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77496861-3。负责人吴国平,行长。申请执行人张小丽,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绍明,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朝晖,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利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张小丽、绍明、吴朝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丽、绍明、吴朝晖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丽、绍明、吴朝晖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小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小丽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40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孙刘中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任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