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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黄大江与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江,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465号原告黄大江。被告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江诉被告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