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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法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张某某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善感乡龙塘坝向彭酉二级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小地名“凉风洞”路段时,车辆向边沟侧翻,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彭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1月17日事故发生后,民警在彭水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任某某诊所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兑现,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尸检报告、车辆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土葬证明、调解协议、丧葬费收条、谅解书;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董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兑现,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董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