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蔚昭与魏萌、魏捷、魏红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蔚昭与魏萌、魏捷、魏红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蔚昭,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魏萌,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魏捷,女,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魏红,女,汉族,平原县。蔚昭与魏萌、魏捷、魏红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蔚永奎、牟淑兰的房屋过户给蔚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祝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