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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董超与王显坤、任大伟民间借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超,王显坤,任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董超,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王显坤,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任大伟(又名:任小龙),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原告董超诉原审被告王显坤、任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本院院长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程涉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 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