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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德利与被告黄绍松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利,黄绍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黄德利,男。被告黄绍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利诉被告黄绍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利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黄德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利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德利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