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天津华跃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跃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天津华跃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A座203室。法定代表人霍跃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欢,天津华跃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法定代表人王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跃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跃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树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惟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