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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毛芬与常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亚娟,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毛芬(又名陈毛分),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尤艳军,住河南省永城市。上诉人常亚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亚娟于2015年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亚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亚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常亚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张峰先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