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毛芬与常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亚娟,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毛芬(又名陈毛分),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尤艳军,住河南省永城市。上诉人常亚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亚娟于2015年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亚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亚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常亚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张峰先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淼 关注公众号“”